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微党课——为什么要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
2025-03-25
为什么要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在主产区利益补偿上迈出实质步伐。”这是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重大举措。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激励粮食主产区重农抓粮。我国目前粮食产销格局是各地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经济基础、人口流动、区域政策等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2003-2004年,国家根据各省(区、市)粮食产量、人均占有量、商品库存量等,确定了13个主产区、7个主销区和11个产销平衡区。粮食主产区在全国粮食生产中块头大、增产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2003-2023年,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主产区粮食播种面积增加3.1亿亩,占全国增量的105.6%,粮食产量增加4718.5亿斤,占全国增量的89.1%,粮食主产区贡献了全国75%以上的粮食产量、80%以上的商品粮、90%左右的粮食调出量。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粮比较收益低、粮食对财政贡献小,粮食主产区往往面临“产粮多、经济弱、财政穷”的困境,人均财力水平低,民生事业欠账较多,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影响。国家为扶持粮食主产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持续加大中央财政对主产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投向主产区的比例,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等,基本构建起对粮食主产区纵向利益补偿机制。但仅靠国家纵向利益补偿还是不够的,必须创新利益补偿方式、拓展补偿渠道,在加大纵向补偿力度的同时,建立粮食产销区横向补偿机制,让主产区抓粮得实惠、不吃亏,进一步激发地方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构建饭碗一起端、责任一起扛的粮食安全格局。保障粮食安全,是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共同责任。一个时期以来,主销区受资源状况、种植结构调整、经济建设占地、人口流动需求增加等因素影响,粮食产销缺口扩大。2004-2023年,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这7个主销区粮食播种面积减少2693万亩,粮食产量占全国的比重下降3.1个百分点,2023年常住人口粮食人均产量比全国低396公斤。主销区承担粮食安全保障的责任,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共同发力。从内部看,就是抓好本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努力提高自给水平和保障能力。从外部看,就是对主产区进行必要的利益补偿,支持主产区多种粮、多打粮。主销区从主产区调粮食,一定意义上相当于调耕地、调水资源,也相当于调走了其他高效产业的发展机会,对主产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是合理的也是应该的。同时,多数主销区经济较为发达,量力而行承担一定的利益补偿,是有条件有能力的。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既是督促主销区扛起粮食安全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措施。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涉及产销区利益的重大调整,既要考虑中央和地方、产区和销区等关系,也要考虑效率和公平、激励和约束等政策取向。需要统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相关因素,兼顾区域发展实际和财力条件,合理确定谁补偿、补偿谁、补多少、怎么补等问题。同时,探索多样化利益补偿方式,深化产销和经济协作,鼓励具有较好协作基础的不同省份之间,探索拓展产业、人才、技术服务等多渠道补偿。要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让销区可承受、产区得实惠。需要强调的是,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并不意味着减轻主销区生产保供的责任,主销区决不能以此为借口放松粮食生产。
清风时评(第二十一期)——“升米公事”与“马上就办”
2025-03-25
明代袁宏道任吴县知县时,整顿吏治、精兵简政、轻刑省讼。他处理公务快速公允,办事之人在城里吃一餐饭的工夫,事情就已办好,百姓称为“升米公事”。  “一事入公门,伺候者不啻数辈,多延一刻,即多累一刻。”清代汪辉祖换位思考,从百姓的角度论述了官员尽心尽责的重要性。他说,好比乡人入城办事,午前得了,便可回家;迟之午后,必须在城觅寓,不惟费钱,且枉费一日之事。老百姓靠卖力气养家糊口,耽误一日工夫,就少了一天供养,耽误一天的劳作。“一日积一事,两日便积两事,积之愈多,理之愈难,势不能不草率塞责。”由此可见,办事拖延、敷衍塞责,不仅让百姓饱吃苦头、无端费时费钱,而且还会带来积重难返的后果。  清明上河图中的画面真实地记录了这样一种情形:城门口外的递铺是一栋高等级的衙署,宅院的壕沟内有木板加固,墙上交叉排列着尖刺,一座木桥与院门相连,这是朝廷公文出宫后的第一站,然后向四处传递。9个兵卒散坐在门口,左侧的卧兵前摆放着公文箱,右侧的一个士卒趴在公文箱上打瞌睡,院子里卧着一匹吃饱喝足的白马,等待着主人起身出行。本应在清早出行的差役队伍,快到晌午了,还迟迟不能出门,真实地表现了北宋末年拖沓低效的吏治局面。  时至今日,作风疲沓、办事拖延之风仍未绝迹,主要表现在喊口号代替实际工作,遇到问题直接“躺平”,不推不动,推一下走一步;处理问题时总喜欢“等一等”“看一看”,习惯“慢动作”“慢半拍”……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无非是宗旨意识淡薄,缺乏担当精神;能力不足,影响办事效率;还有权责不清,让一些“聪明人”钻了空子。  古人有“升米公事”的佳话,今天有“马上就办”的作风。例如,为了让项目投产跑出“加速度”,一些地方的党员干部以“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态度,帮企业赶进度、抢速度,并全流程跟踪项目进展;有的亲身体验“走流程”,找堵点、摸痛点,让服务更高效……雷厉风行、马上就办,体现的是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奋楫争先的责任担当,展现的是共产党人持续不断做好为民造福之事,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形势逼人,不进则退。当前,无论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和要求,还是回应群众关切、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都需要党员干部强化效率意识,锤炼雷厉风行的作风。良弓在手,贵在速发。作为党员干部,当深谙“升米公事”的内涵、弘扬“马上就办”的作风,既“谋定而后动”又“谋定而快动”,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把事情往前赶,以钉钉子精神,把工作往实里抓,做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向贤彪)
微党课——如何理解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025-03-25
如何理解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对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顺应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不断完善并赋予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和长久制度活力,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们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农情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欢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要需把握好4个方面。  第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安徽小岗村实行“大包干”开始,我国农村土地陆续开始第一轮承包,承包期一般为15年。1993年,中央明确第一轮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给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2023年开始,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相继到期,今后5年是高峰期。《决定》提出,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这项工作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因地制宜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二,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行承包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要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家庭经营在极大调动农户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面临经营规模过小、组织化程度低、与大市场衔接难等现实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小农户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面,必须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前提下,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解决好“谁来种地”问题。一方面,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小农户发展家庭农场,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小农生产基础上促进生产规模化、经营现代化,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第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经营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重要一层,只有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和作用,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势才能充分释放和彰显出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自身资源条件、经营能力,因地制宜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发展途径,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实事求是,不能层层下指标、搞“一刀切”,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严格控制集体经营风险,坚决遏止新增债务,充分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集体经济收益造福农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