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党纪学习(第五十五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如何区分?
2025-03-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这三者的区分如下——  (一)直接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职责范围内”,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或者组织交办的应当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如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擅离职守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也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主管的工作”,主要指有明确分工或党组织交办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与2018年《条例》规定相比,此次修订将“直接主管的工作”中“直接”二字作了删除,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条件提出异议的问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应管的工作”,主要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应当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参与决定的工作”,主要是指那些应该由两人以上讨论决定的工作,或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对由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具体事项的,或者由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指令承办人员违规办理(或者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有关事项的,或者具体实施人员在实施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党员领导干部采纳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党员领导干部可认定为直接责任。
微党课——牢牢把握“九个以”的实践要求
2025-03-24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进理论创新而取得的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篇章,标志着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这一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指引百年大党开辟了自我革命的新境界,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踏上新征程,我们党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是否具有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是决定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我们党必须以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锻造和锤炼自己,保证党的肌体健康,永葆自身的生机活力。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一是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这一要求是最大的、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最核心的,在“九个以”中起着打头和管总的作用。二是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这一要求蕴含着党的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的辩证关系,体现了党推进自我革命的目标任务。三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这一要求昭示着党的自我革命始终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四是以跳出历史周期率为战略目标。这一要求宣示了党的自我革命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高度的历史自觉。五是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这一要求指明了党自我革命的战略重点,充分彰显了我们党适应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的高度自觉和历史主动。六是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这一要求阐述了自我革命的重点任务和举措办法,彰显了我们党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科学态度。七是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这一要求强调了党的自我革命的组织基础和力量保障,彰显了我们党打造严密组织体系、统筹推进各层级各领域党组织建设的政治自觉。八是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这一要求明确了党的自我革命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宣示了我们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九是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这一要求深刻阐述了加强监督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展现了我们党努力实现自律和他律良性互动、相得益彰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涵盖了我们党深入推进自我革命的根本目的、主攻方向、有效路径、强大动力等内在要素,系统回答了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深刻揭示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具有极其丰富的思想内涵。新征程上,我们只有牢牢把握“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才能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作者分别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党纪学习(第五十四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同违纪、集体违纪应该如何认定处理
2025-03-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共同违纪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员。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故意。教唆他人违纪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还规定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这一数额认定规则,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参与数额计算的做法,实现了贯通。  与共同违纪不同,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需要留意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集体违纪:一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二是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视为集体违纪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