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微党课——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初步构建
2025-03-25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之一是“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这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作为百年大党的成功秘诀,也将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统一起来,深刻阐释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即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孕育了党的自我革命理论,党的自我革命理论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我们党始终坚持系统观念,运用体系化的方法,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从严管党治党,推动党的自我革命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治党治国、强党强国的战略高度,不断深化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深刻回答了全面从严治党“由谁治”“治什么”“管谁治谁”“为什么治”“怎么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确立各级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责任,确保职责明确、任务清晰,科学界定“由谁治”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这一重要战略部署明确了各级党组织的责任。首先,各级党组织要明确自身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位置。每一级党组织都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力量,都应当肩负起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重任。中央层面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大政方针,推动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地方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组织建设的各环节,确保自身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其次,各级党组织要明确自身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各级党委(党组)要将党建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确保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相互促进。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激发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再次,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失职问责的意识。全面从严治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共同努力、共同担当。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在工作中疏忽大意,那么就是对党的事业的严重失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于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进行问责处理,以儆效尤。深刻理解全面从严治党的要素,保证治理内容全面覆盖、治理对象无遗漏,全面解决“治什么”和“管谁治谁”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一方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做到“从严”的全覆盖,并根据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调整和完善治理内容。另一方面,要将管党治党的触角延伸至全体党组织的全体党员,明确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党员的具体责任,确保每一级党组织都能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完成好各项任务,每一名党员都能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为治理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明确“为什么治”的深层次逻辑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关键。只有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我们党才能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积极探索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路径,确保治理工作能够取得实效,针对“怎么治”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出台一系列党内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先后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党纪学习教育,旨在通过党内集中教育,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以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广泛开展党内集中教育为主要实践路径的基础上,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以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前瞻性、创新性和实效性。经过长期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探索,我们党已经初步构建起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这一体系推动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协同,使党的建设质量得到显著提升。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初步构建,体现了我们党对党的建设的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面对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我们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并以此为出发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在新征程上更加健全。〔作者分别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党纪学习(第八十二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党员干部应当予以纠正
2025-03-25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称“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1. 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2. 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3. 除第1项、第2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4.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酒店、饭店、娱乐、商城、洗浴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5. 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6. 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现实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实际使用了职权,并因此谋取了私利,必须严惩;二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利益冲突,属于现实的风险,也必须予以规范。本条就是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作出的规定。本条规定的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中,虽然领导干部本人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职务上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应当予以规范。  《条例》规定的“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主要衔接的是2022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实践中,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领导干部要按照党中央及本地区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家属的教育和约束,做廉洁治家的模范。
党纪学习(第八十一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的处分规定
2025-03-25
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转门”、期权式腐败等漏洞,强调党员干部离开岗位后,对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要求仍然一以贯之。1. 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给予相应处分。  离职,是指因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在内。从业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2023年修订《条例》,扩大了本条第一款适用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还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新增“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主体,仍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一般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2. 离岗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对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所获利益、收受的财物,与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均属于党员干部违纪所得。  需要留意的是,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如果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构不成犯罪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监督执纪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明党员干部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是否知情问题。如知情,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其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或者其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不知情的,相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本条系2023年修订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如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相应依照2018年《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廉洁纪律兜底条款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