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党纪学习(第四十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8-9
2025-03-24
问:有哪些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问: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微党课——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有利于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2025-03-24
2023年10月7日至8日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明确提出了“七个着力”的重大要求,“着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是其中之一,这为新时代新征程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国际传播能力、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际传播是对外宣传工作的核心,是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展示中国国际形象、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促进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方式,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作出重要部署,强调“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新时代新征程,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不仅有助于展示丰富多彩、生动立体的中国形象,推动中国更好走向世界,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而且为回答好世界之问、时代之问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明交流互鉴,先后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等,为破解全球发展难题、应对国际安全挑战、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提供了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为世界勾勒出多元文明发展的前进道路。我国始终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包容超越文明优越,积极构建全球文明对话合作网络,丰富交流内容,拓展合作渠道,丰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支撑和实现路径,不断推动各国文明在交流互鉴中共同前进,更好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当前,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形势风云变幻,面对全球性风险挑战,需要世界各国兼容并蓄、开放包容,各种文明交流互鉴、共同发展,打破不同文明间的隔阂,共同营造平等尊重、多元共生的新型全球文明生态体系。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多层次文明对话,推动文明交流互鉴走深走实,既通过对中华文明的研究、阐释,让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深切领悟到中华文明的强大魅力,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又通过与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打破文化交往的壁垒,汲取其他优秀文明的养分,在对话和交流中铸就中华文明新的辉煌。〔作者分别系皖西学院党委书记、教授,皖西学院文化与传媒学院讲师〕
党纪学习(第三十九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6—7
2025-03-24
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留党察看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问:对于受到处理的党组织中的人员,应如何处理?答: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