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党纪学习(第九十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处分规定
2025-03-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  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具体表现为造声势、出风头,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不做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工作汇报或年终总结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仪式一场接着一场,总结一份接着一份,评奖一个接着一个,最后工作却不了了之。  这反映出有的党员、干部作风飘浮、贪图虚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开会发文是传达精神的必要方式,营造浓厚氛围也是必要的,但要防止出现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上级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的贯彻落实,仅开会一开了之、发文一发了之,流于形式、虚与应付;有的单纯强调传达不过夜,但此后便无下文,缺乏实际行动、没有实际效果。  这些党员干部,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问题、狠抓落实上,实质上是贯彻上级精神“挂空挡”走过场。(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以致决策脱离实际,没有针对性,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政策”和相互打架的“本位政策”;在政策执行中不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不了解具体落实情况,搞机械执行。  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正确的决策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党的二十大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搞“蜻蜓点水”式调研,浮光掠影或者人到心不到;有的搞“钦差”式调研,作指示多、虚心求教少;有的搞“嫌贫爱富”式调研,只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不到情况复杂和矛盾突出的地方等。党员、干部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了解情况,就容易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搞拍脑袋决策,或者执行上级决定生搬硬套,简单化、“一刀切”,导致相关工作脱离实际、难以落地生效。(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没有做到不发不切实际、内容空洞的文件,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等文件,对坚守精文减会硬杠杠,切实防止文山会海隐形变异、反弹回潮提出了要求。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地方和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开会次数多、文件数量大;有的没有按规定严控会议规模、会议时长以及文件篇幅,动辄开长会、讲长话、发长文;有的违反规定层层开会,层层制发配套文件或者在制发配套文件时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等。搞文山会海,占用党员、干部大量时间、精力,增大成本、消耗资源,给党的事业带来伤害。(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督查检查考核等过多过频,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摘“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以及抓工作简单机械、工作过度留痕、任务层层加码。  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围绕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为基层减负多次印发文件,推动把党员、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党员、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地方逐级拔高标准、搞不切实际的指标考核,或者层层压缩任务完成时限、不顾实际强推落实,看似层层传导压力,实则违背规律、急躁冒进;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以微信工作群、政务应用程序上传+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看似注重工作程序,实则把“痕迹”当“政绩”。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微党课——如何理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2025-03-25
如何理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决定》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提出:“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同时,通过“七个聚焦”对总目标作了具体展开,明确“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这可以从3方面来理解。第一,从目标指向看,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一脉相承、一以贯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们党对改革开放理论的一个重大创新。这个总目标是需要长期坚持的,我们推进各个阶段、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改革,都要聚焦于这个总目标、服务于这个总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全面深化改革上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及党的十九大以来有关中央全会都对改革作出接续安排,既有改革任务的递进深化,也有对以往理论制度实践成果的整合提升,但不管各个阶段的目标任务怎么深化、怎么提升,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一以贯之的。《决定》明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再次亮明我们党领导改革的目标导向,再度宣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坚强决心。  第二,从实现路径看,需要牢牢把握“七个聚焦”分领域有重点地推动改革目标实现。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是在总目标引领下统筹部署、分领域推进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六个紧紧围绕”,分别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目标指向和工作重点,使各领域改革既有总目标引领,又有针对本领域的具体目标指引,方向明确,路径清晰,有利于改革全线作战、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决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七个聚焦”,增加了安全领域,对各领域目标要求也与时俱进作了丰富和完善。比如,经济领域“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政治领域“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文化领域“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社会领域“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提出“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生态文明领域“聚焦建设美丽中国”,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安全领域“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有效构建新安全格局”;党建领域“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提出“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这些目标要求都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我们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既准确领会每个“聚焦”的鲜明指向和丰富内涵,又对照总目标把握好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确保各领域改革相互促进、协同配合,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效应。第三,从时间安排看,改革目标需要有计划推进、分阶段实施。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分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持把改革总目标同党的中心任务结合起来,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干,蹄疾步稳、有力有序地推动改革,各个阶段任务如期完成,向着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不断迈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实践证明,这样的推进方式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改革实际,是富有成效的。《决定》提出到2035年的目标,这是同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安排相匹配、相衔接的,各领域各方面改革都要奔着这个目标前进。具体实施上,《决定》以5年为期,按照到2029年这个时间段来提出改革任务,就是要稳扎稳打,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落实,积小胜为大胜。
党纪学习(第八十九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2025-03-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工作失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  《条例》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干部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是自己的本分。但在实际中,有的党员、干部对本职工作不上心、不尽心,对于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抓得不紧不实,得过且过,抛荒了自己的“责任田”。类似问题尽管存在于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会贻误党的事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党员、干部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尽责,把对党忠诚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2.“新官不理旧账”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  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3.不敢斗争、临阵退缩  《条例》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广大党员、干部面对矛盾应当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以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用斗争精神、担当作风,来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