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党纪学习(第九十七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涉外工作违规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2025-03-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涉外工作违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  《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相应处分。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上级批准;有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有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等。这些行为影响党组织正常审批把关工作,扰乱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此外,本条针对的是“用公款”,如果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或者由其他人出资出国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 2.临时出国(境)擅自延长期限、变更路线  《条例》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给予相应处分。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是相对于“长期出国(境)人员”而言的。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出国(境)人员”,主要是指因公连续在国外、境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主要是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这类团(组)或者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变更路线,主要是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购买个人物品、拜亲访友等,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这些行为影响出访工作正常开展,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党员应当切实注意加以避免。 3.违反驻在国家、地区法律、宗教习俗  《条例》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法律、法令和宗教习俗在一个国家具有重要地位,有的还十分敏感。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在这些方面的不当行为,可能引起驻在国家、地区政府和社会的不满,甚至产生纠纷,影响外事工作大局。  外事无小事,党员不论是长期驻外,还是临时因公出国(境),都要了解驻在国家、地区有关规定和习俗,务必遵守当地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保证顺利开展有关工作。
党纪学习(第九十六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些做法,属于泄露组织秘密行为
2025-03-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无论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格的保密纪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要给予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党的秘密的极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的保密责任,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线。
微党课——为什么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2025-03-25
为什么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决定》提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这是党中央对推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在准确认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深刻把握市场规律基础上,从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招商引资是地方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提升营商环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培育经营主体、带动居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通过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大量外部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加、居民生活水平提升。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本地局部利益,为争夺投资、项目,违规实施税费、用地等各类优惠,人为制造政策洼地,使招商引资陷入盲目无序竞争,干扰了要素合理流动,降低了资源要素整体配置效率,阻碍了经济循环畅通,一定程度上导致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制约了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势的有效发挥。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有利于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从根本上铲除地方招商引资乱象生存土壤,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推动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高效配置,提高各地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自觉性;有利于引导各地将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从拼财税、土地等政策优惠,转移到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上来,促进形成规范招商、良性招商新模式,实现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有效防止重复建设,防范产能过剩,营造良好的产业竞争秩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地方财政支出,防止财政资源过度消耗,提升地方财政可持续性。  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高水平良性招商引资新机制,强化对招商引资宏观统筹引导。一是建立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开展全国统一大市场立法研究,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有效保障执行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防范不当行政干预。二是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落实,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明确标准规则统一、规划监管统一、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阶段性目标并动态调整,对地方及行业推进统一市场建设提供指引,切实引导各地树立算大账、全国一盘棋理念,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三是明确严格禁止招商引资不当行为,不折不扣落实财经纪律,严格禁止各地在招商引资中违规实施财政、税费和用地优惠,惩处突破环境资源制度和政策规定、违规举债招商引资等各类不当招商引资行为。四是构建高水平招商引资新模式,从正面引导出发倡导规范招商、良性招商的工作方向,推动各地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提升招商引资水平,健全地方招商引资决策和评价机制,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大力推进科学、精准、透明、合规招商引资。五是加强招商引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强化国家层面对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引导,引导各地按照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科学分析当地资源禀赋条件,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招商引资,切实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六是强化招商引资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监督问责,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环节开展专项治理,对违反招商引资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加大负面案例通报力度,发挥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