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党纪学习(第八十一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的处分规定
2025-03-25
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转门”、期权式腐败等漏洞,强调党员干部离开岗位后,对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要求仍然一以贯之。1. 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给予相应处分。  离职,是指因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在内。从业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2023年修订《条例》,扩大了本条第一款适用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还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新增“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主体,仍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一般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2. 离岗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对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所获利益、收受的财物,与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均属于党员干部违纪所得。  需要留意的是,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如果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构不成犯罪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监督执纪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明党员干部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是否知情问题。如知情,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其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或者其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不知情的,相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本条系2023年修订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如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相应依照2018年《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廉洁纪律兜底条款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微党课——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
2025-03-25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之一是“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在正确理解大党独有难题的提出背景和深刻内涵的基础上,深刻认识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逻辑理路,充分把握解决大党独有难题需要聚焦哪些问题、从哪些方面发力,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六个如何始终”是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必须直面和破解的六大难题。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把管党治党的主要精力集中到“六个如何始终”上。在价值引领上,聚焦“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集中体现着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和奋斗目标,旗帜鲜明地回答了“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在百余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通过加强理论武装、开展党内集中教育等方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永葆初心、永担使命,并在新时代把守初心、担使命的政治号召上升为制度规范,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成为贯穿党的自我革命的重大政治要求和鲜明价值标识。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聚焦“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促进党员、干部的初心使命与党的初心使命高度一致且先进纯洁、历久弥坚。在集中统一领导上,聚焦“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党组织优势的集中体现。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党依靠确定领导核心、确立指导思想、健全民主集中制等,确保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强调“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而且对全党提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推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革命性锻造。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聚焦“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着力解决“四个意识”不强以及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等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问题,将全党锻造成一块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坚硬钢铁。在本领锻造上,聚焦“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世界上不少大党由于长期执政、承平日久而导致思维僵化保守、改革停滞不前,最终失去执政地位。鉴于此,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高度的自觉。从“本领恐慌”到“我们全党还是小学生”,再到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直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增强执政本领”,党始终关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的强大内生性需求。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聚焦“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实现重大现实需求与现实政治责任的有机统一、社会革命与自我革命的协同推进。在永葆精神上,聚焦“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我们党之所以历经百余年而风华正茂、饱经磨难而生生不息,就是凭着那么一股革命加拼命的强大精神。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全党上下凭着一股劲、一股革命热情、一股拼命精神,把革命工作做到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纠治党内不正之风作为切入口,有效治理和防范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推动全党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聚焦“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确保全党能居安思危并保持创业初期励精图治的精神状态,能节俭内敛、敬终如始,能严以治吏、防腐戒奢,能顺乎潮流、顺应民心。在自我纠错上,聚焦“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党的伟大从来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百余年来,党始终以前进性与曲折性相统一的观点看待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创造性地探索出了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巡视巡察制度等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有效机制,自我纠错已经成为刻进中国共产党人骨子里的优良政治品质。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聚焦“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准确预判、清醒认识、精准聚焦、有效应对,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管涌”变成“大塌方”。在生态涵养上,聚焦“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恢复就要付出很大代价。尽管“政治生态”这一重大命题产生于新时代,但其产生过程是与百余年时空向度下党的建设的演进历程相契合的。历经百余年风雨,党内政治生态建设形成了良好局面,包括以纠正党内不正之风净化政治生态、以锤炼党性修复政治生态、以培育党内政治文化涵养政治生态等。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聚焦“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着力清除影响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消极因素,不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克服深层次的矛盾,解决死灰复燃、反弹回潮的老问题,加强党内监督,严惩腐败,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从而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作者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讲师〕
党纪学习(第八十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事这些营利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2025-03-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给予相应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是否实际获利则在所不论。关于经商办企业,早在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对此必须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规避有关规定,隐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等,这些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甚至成为腐败隐形变异的手段,必须坚决制止和惩戒。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200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严禁有下列行为: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特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果实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有的党员、干部虽未直接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但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居间牟利。这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与民争利的不良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甚至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4.违规兼职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违规兼职,包括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额外利益”,包括薪酬、奖金、津贴,也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不利于秉公办事,使其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有些违规兼职取酬实质上成为权力寻租或权力变现的“过墙梯”。同时,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干部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7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历年来印发的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等,均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遵守。5.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  《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形象,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