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微党课——完善流通体制需要把握哪些重点?
2025-03-25
完善流通体制需要把握哪些重点?  《决定》提出:“完善流通体制”。流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必须把建设流通体制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流通体制建设成果丰硕,国家骨干流通网络日益健全,流通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步伐加快,商品和要素流通制度环境进一步完善。以商贸流通为例,产业规模不断扩大,2023年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达12.3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8%;流通设施不断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过4000家,农贸市场、菜市场和集贸市场近4万家;流通新业态加快发展,全国网上零售额15.4万亿元;农村、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12.9%和12.5%;开放融合持续深化,市场准入和货物跨境流动的障碍减少,16家流通企业进入世界500强榜单。  同时,我国流通体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从流通布局看,物流网络分布不均衡,农村地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少地方缺少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商业网点的规划引导,存在重复建设情况。从物流建设看,标准化、现代化水平有待提高,效率低、成本高的矛盾比较突出,各种运输方式融合衔接不够顺畅,商品和服务跨区域流通仍不顺畅。从动能培育看,流通发展的新旧动能转换任重道远,实体商店等传统商贸主体面临巨大转型压力,一些地方存在“重生产、轻流通”的现象,缺少国际水准的大型流通企业。从管理体制看,流通领域涉及部门多,一些地方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留有盲点并存,现代流通的立法工作仍有待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完善流通体制,需打好“软硬”组合拳。  第一,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提升治理水平。完善流通规则和标准体系,加强对我国流通领域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和完善,推动流通领域的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快推动农产品市场公益性立法工作,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保供稳价水平。完善流通治理机制,推动线下商贸流通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进程,支持流通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成长壮大。促进供应链协同创新,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支持流通企业健康发展,防止恶性竞争,培育世界一流流通企业。推动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健全现代流通网络,促进供需衔接。打通关键堵点、拓展流通空间,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的良性循环。加快发展物联网,健全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将发展商贸流通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商贸流通网点、设施用地或空间需求,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便利店等民生设施用地。加强标准化建设和绿色发展,支持关系居民日常生活的商贸流通设施改造升级、健康发展。健全农产品流通网络,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开展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工程,加快贯通县乡村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对中西部地区政策支持。健全城乡多层次商贸网络,加强邮政、供销、电商、快递、益农信息社等资源协作,提高农村商业网点便民综合服务水平和可持续运营能力。  第三,完善物流基础设施,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推动农村市场升级,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加大对冷链设施、农产品产地预处理设施等具有一定公益性项目的引导和财政扶持,鼓励龙头企业牵头打造农产品供应链。推动城市商业提质升级,统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打造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发展特色街区和商圈,提升和改善消费环境,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加快智能物联技术应用,提高数字技术在物流业全过程的渗透率,推动物流要素在线化数据化,实现物流资源的线上线下联动。统筹规划物流枢纽,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
党纪学习(第九十七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涉外工作违规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2025-03-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涉外工作违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  《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相应处分。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上级批准;有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有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等。这些行为影响党组织正常审批把关工作,扰乱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此外,本条针对的是“用公款”,如果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或者由其他人出资出国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 2.临时出国(境)擅自延长期限、变更路线  《条例》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给予相应处分。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是相对于“长期出国(境)人员”而言的。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出国(境)人员”,主要是指因公连续在国外、境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主要是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这类团(组)或者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变更路线,主要是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购买个人物品、拜亲访友等,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这些行为影响出访工作正常开展,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党员应当切实注意加以避免。 3.违反驻在国家、地区法律、宗教习俗  《条例》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法律、法令和宗教习俗在一个国家具有重要地位,有的还十分敏感。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在这些方面的不当行为,可能引起驻在国家、地区政府和社会的不满,甚至产生纠纷,影响外事工作大局。  外事无小事,党员不论是长期驻外,还是临时因公出国(境),都要了解驻在国家、地区有关规定和习俗,务必遵守当地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保证顺利开展有关工作。
党纪学习(第九十六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些做法,属于泄露组织秘密行为
2025-03-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无论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格的保密纪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要给予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党的秘密的极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的保密责任,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