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党纪学习(第六十九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5-03-25
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落实组织决定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1.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这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要求,应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是缺乏组织纪律性的表现,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本条是对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如果是党员个人有这种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追究纪律责任。  2. 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决定  《条例》第七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离开熟悉的工作生活环境,因而不执行组织的调动决定;有的认为新的工作岗位、分工与原岗位、分工相比,工作挑战大,因而不执行组织的分配、交流决定等。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是以党的事业为重,从大局出发作出的决定。在面对组织安排时,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大局意识,正确对待进退留转,服从组织决定,决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党员、干部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因此条例对这种违纪情形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时期或情况。
微党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2025-03-25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明确了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我们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淬炼自我革命锐利思想武器,使全党始终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协调的行动、强大的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指明了方向。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行了概括,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这源于实践的理性升华,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原创性贡献,是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必须遵循的“纲”和“本”。我们要深入领会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推动党的自我革命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严密的组织体系是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把各领域广大群众组织凝聚好。”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只有党的各级组织都健全、都过硬,形成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组织体系,党的全面领导才能“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各级党组织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新变化,强化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方面人才有效组织起来,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凝聚起来。〔作者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党纪学习(第六十八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2025-03-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可分为四类:1.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只要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当中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违纪。2.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主要指违反党章中“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3. 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4. 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对党组织的重大决定置若罔闻;有的搞家长制、一言堂,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程序,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强加给组织,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有的以“开会研究”为幌子,将集体决策程序作为掩饰集体违规的手段等。  因此,《条例》明确对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这些问题进行纪律责任追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