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党纪学习(第五十四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同违纪、集体违纪应该如何认定处理
2025-03-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共同违纪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员。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故意。教唆他人违纪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还规定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这一数额认定规则,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参与数额计算的做法,实现了贯通。  与共同违纪不同,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需要留意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集体违纪:一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二是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视为集体违纪人员。
微党课——深刻把握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具体途径
2025-03-24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进理论创新而取得的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篇章,标志着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这一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指引百年大党开辟了自我革命的新境界,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踏上新征程,我们党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是否具有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是决定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我们党必须以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锻造和锤炼自己,保证党的肌体健康,永葆自身的生机活力。2022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必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把思想建设作为党的基础性建设,淬炼自我革命锐利思想武器;必须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丰富自我革命有效途径;必须坚持以雷霆之势反腐惩恶,打好自我革命攻坚战、持久战;必须坚持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锻造敢于善于斗争、勇于自我革命的干部队伍;必须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这“六个必须”是对新时代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自我革命成功实践的深刻总结,为我们在新的伟大征程上始终坚持自我革命、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基本要求,我们要长期坚持、全面贯彻。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要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团结统一。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之以恒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全党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确保全党永葆初心、永担使命,在新的赶考之路上考出好成绩。党风问题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要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把握党性党风党纪的内在联系,不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狠刹潜规则、歪风邪气,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进一步推动党员、干部明规矩、知底线、守纪律。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要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从严治党,本质是通过严管严治,确保全体党员信念坚、初心固、作风正、动力足、能力强,确保各级党组织成为领导核心和坚强战斗堡垒。要持续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不断锻造敢于善于斗争、勇于自我革命的干部队伍。特别是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年轻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正确对待权力,时刻自重自省,严守纪法规矩,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征和宝贵经验,实现了党的自我革命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的高度统一。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要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要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作者分别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党纪学习(第五十三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025-03-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