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党纪学习(第六十四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涉外活动中要避免哪些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2025-03-24
涉外活动关系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对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作了处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申请政治避难”,一般指党员以所谓“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一般指违纪党员为逃避纪律处分,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无论是向外国申请政治避难,还是违纪后逃往国(境)外,都表明该党员已彻底背叛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同样表明其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和共产党员应具备的条件,应当受到最严厉的纪律处分。  3.故意为前两种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指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动言论等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  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类违纪行为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无论什么时候,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以良好精神风貌和举止言行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坚决防范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微党课——着力推进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要内容的自我革命实践
2025-03-24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之一是“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这一实践要求充分体现了党的自我革命的目的所在、方向所指。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牢牢把握“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的实践要求,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不断取得新的胜利。伟大社会革命锻造和成就伟大的党,伟大自我革命保障和推动伟大的事业,这是党百余年来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宝贵经验,也是党把握历史发展规律、奋斗新征程的重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二十大发出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伟大号召,党领导的社会革命迈上新征程,党的自我革命必须展现新气象,全面从严治党更要有新的认识、新的作为。”新征程上,我们要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广大党员干部要着力推进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要内容的自我革命实践,为伟大社会革命提供强大动力。新时代,在勇于自我革命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客观要求。要紧紧围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时代发展新趋势、实践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强化思想引领,夯实全党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强化组织引领,汇聚起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和衷共济、共襄伟业的磅礴力量;强化作风引领,形成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使党的自我革命更好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要保持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和勇气革除自身病症,一刻不放松地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过硬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继续带领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创造新的历史伟业。要坚持以自我净化革除自身毒瘤、以自我完善提升整体形象、以自我革新培育创造活力、以自我提高增强担当本领,实现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不断提高。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强化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保障,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要聚焦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统筹抓好各级党组织建设,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把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方面人才有效组织起来,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凝聚起来,汇聚起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团结奋斗的强大力量。〔作者分别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讲师,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党校(大足行政学校)讲师〕
党纪学习(第六十三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处分规定有哪些?
2025-03-2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然而,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相关情形有:有的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有的甚至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等。  为严肃处理上述相关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衔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  此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在工作纪律中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