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八项规定精神
党纪学习(第七十六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些行为违反了出国(境)管理规定
2025-03-2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居留资格。  《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党纪重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这本身就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还有的是在为从事其他违纪违法活动甚至外逃国(境)外创造便利条件。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作出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2.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因私出国(境)。  《条例》第九十一条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上述文件对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党员、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查程序、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监督,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把组织纪律执行到位。  “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一般是指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公民签发的证件。出国护照、出境证件是公民在国(境)外的身份凭证,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其中的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是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的内容。  除了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外,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还包括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持普通护照前往事先未报批的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或者与中国实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获批前往某个或某几个申根国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报批的其他申根国家。  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干部,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这是对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要求。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或者超期未归,就是违反组织纪律。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3.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违规联络国(境)外机构、人员。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相应处分。  擅自脱离组织,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这里强调其为擅自离开组织外出,但不存在“出走不归”的主观动机。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意识,即便身处国(境)外,也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肩负职责使命,严格遵守纪律约束,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 4.在国(境)外出走,帮助在国(境)外出走。  《条例》第九十三条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出走,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境)外不归的行为。这里说的“出走”行为具有“不归”的主观动机,比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脱离组织”行为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按照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条例》落实党章要求,规定对脱离组织出走的党员给予严肃处理。  二是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提供方便条件”有很多具体表现。比如,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或者为其提供信息等。
党纪学习(第七十五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规发展党员的处分规定
2025-03-25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违规发展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严重隐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方式:一是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具体包括,行为人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二是采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有关规定程序,主要是指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程序规定。该行为中,发展的对象既包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也包括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违规发展党员绝不是一件小事,在发展党员上搞猫腻,不但违反了党的纪律,损害一地一域党员发展工作的严肃性,更重要的是,一旦蔓延成风,就会给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带来巨大的杀伤力。对那些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党员干部,要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而对那些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亦应依据问责条例、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问责追责。
党纪学习(第七十四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些行为侵犯了党员权利
2025-03-25
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发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应予处分的情形:1.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选举权,主要是指参加选举的党员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  对于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性质恶劣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对于以其他方式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比如,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参加选举,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党的重要会议等,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批评,是指党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的组织或其他党员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提出不同意见。检举,是指党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党的组织、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追究。控告,是指党员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规定向有关党组织进行告诉,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3.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申辩,是指党员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以及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进行申明和辩解。辩护,是指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其他党员对被讨论的党员作有利的证言和辩解。作证,是指党员就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向党组织提供证言、作出证明。4.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申诉,是指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按照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予以公正处理的要求。5. 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有的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有的虽然没有利用职权,但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等。这些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性质恶劣,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此外还需注意,《条例》中关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规定和《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报复陷害罪的区别。党员有上述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果同时涉嫌触犯破坏选举罪或者报复陷害罪的,则应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